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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大学疫情防控通告(2022年第5号):常州大学教职工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纪处理办法

   发布时间: 2022-03-19    访问次数: 585

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、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,以“控制传染源、切断传播途径、保障师生安全”为目标,坚决防止疫情向校园输入扩散,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的生命健康与安全,确保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,全校教职员工要服从学校管理指挥,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。为有效处置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各类管理规定的行为,特制定此处理办法。

一、人员适用范围

全体在岗教职员工,包括事业编制人员、编外聘用人员、聘用的境外人员。

二、违规违纪行为

(一)编造、传播、散布虚假疫情信息,造谣滋事,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消息,造成负面舆情的;

(二)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检测、检查、登记等防控工作,或者故意破坏因防疫需要而设置的相应设施,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;

(三)未经学校审批同意,私自离常、出国(境)的;

(四)在防控工作中临阵退缩、不担当、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,致使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;

(五)不执行学校有关疫情防控规定、通告的;

(六)不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有关信息摸排,或信息收集及报送人员未及时报送本部门疫情防控有关情况,包含日报告、零报告、健康打卡等,或所报内容存在错报、漏报、瞒报的;

(七)违反疫情防控其他工作规定的。

三、对违规违纪行为人的处理

教职员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;是中共党员违规违纪的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给予相应党纪处分。

(一)情节较轻的,给予通报批评。

(二)情节较重的,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,并给予警告、记过等处分。

(三)情节严重的,当年师德师风考核及年度考核不合格,并给予降低岗位等级、撤职、开除等处分。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,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(四)教职员工上述违纪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学校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学校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四 、附则

(一)校内相关单位自聘人员有以上行为的,建议参照执行。

(二)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(三)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常州大学

2022年3月19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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